關于在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標活動中
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的通知
為深入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法治的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印發的《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7號)及省和濰坊市相關文件精神,按照《關于印發<諸城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諸辦字〔2016〕19號)、諸城市《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諸政辦字〔2017〕37號)文件要求,現就我市政府采購項目和工程招投標項目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項目和工程招投標項目中,招標人在保證投標競爭充分的前提下,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設置投標人的信用評審事項和相應的評標標準,作為衡量投標企業實力的重要依據之一。聯合體參與投標的,按聯合體企業中最低的信用等級認定。
二、采用方式與實施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項目和工程招投標項目的以下方式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一來源采購;
5.詢價;
6.競爭性磋商;
7.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三、具體實施辦法
1.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2. 我市政府采購項目和工程招投標項目一律實施信用加分制度。對信用報告等級B級以上的,根據項目特點在評標辦法中在0-3分區間予以加分,信用報告等級高的投標企業在定標(中標)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在中標候選人排序并列情況下優先考慮確定企業信用報告等級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四、信用報告的有關規定
1.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招標、采購事宜,應當查詢其信用報告,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采購代理機構。
2.征信機構必須符合《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31號)要求,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級分支機構已取得備案,并在市信用辦備案;評級機構必須提供書面的評級資質證明。所有信用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內容必須明確查詢網址。
3.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若1年內企業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產生,信用報告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信用報告有效期內行政相對人出現重大信用危機,需重新信用評級的除外。信用報告自出具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超過12個月的,視為無效信用報告。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發出之日起實施。
諸城市社會信用 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 諸城市財政局
體系建設辦公室 中心諸城分中心
2019年3月6日
附件:5.轉發《關于在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標活動中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