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有關科室、單位:
《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10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知識產權領域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全面提升知識產權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702號)、《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魯市監知保規字〔2021〕5號)、《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濰辦發〔2020〕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內市場監管部門在知識產權領域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對市場主體開展失信懲戒、信用修復、守信激勵、分級分類監管等工作。
第三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客觀公正,堅持過懲相當、保護權益,堅持“誰承辦、誰管理”的原則,著力推動信用管理長效機制建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專有權利。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我市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二章 失信懲戒
第六條 市場主體的下列行為,列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重復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行政決定,認定存在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犯被侵權方相關知識產權,或者假冒方就同一知識產權再次違法。
(二)不依法執行行為。對已生效的行政裁決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拒不執行;拒絕、阻礙、干擾等不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或案件調查;隱藏、轉移、銷毀等滅失證據給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造成困難。
(三)知識產權代理嚴重違法行為。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后仍不符合相關規定;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市場主體因不具備專利代理資質被省市場監管局從重處罰。
(四)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專利代理機構、專利申請人因大量非正常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省市場監管局通報,以及專利申請人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既不主動撤回也不積極配合提交申訴材料。
(五)提供虛假文件行為。在申請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各類項目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證明文件,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六)《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
(七)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嚴重失信名單列入工作:
1.擬辦初審。列入機構按規定提出擬將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意見,征得相關業務主管機構同意后,報分管負責人審批。
2.送達告知書。列入機構根據規定,向當事人送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告知書,并告知其具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3.異議處理。列入機構應當客觀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列入機構組織聽證,聽證程序參照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
4.審批決定。列入機構提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辦理意見,報局負責人審批后作出是否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決定。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報經市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分工承辦審批事宜;市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按規定報經省市場監管部門同意。
5.送達決定書。作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決定后,列入機構將列入行政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信息公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由列入機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信用中國”網站等公示平臺對外公示。
第八條 嚴重失信名單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嚴重失信名單信息包括如下內容:
(一)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認定依據、有效期等;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除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外,還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提高檢查頻次和比例;
(二)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和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等各類榮譽項目資格;
(三)取消各級專利獎、專利導航、海外侵權風險防控等各類獎項項目資格;
(四)取消進入市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的備案(注冊)資格、專利快速預審及快速維權服務資格;
(五)申請專利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條 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信息逐級報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一條 嚴重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裁決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認定侵權等其他懲戒措施。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其他按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管部門現場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嚴重失信名單信用修復工作:
1.受理。對現場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由作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原列入機構直接辦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通過公示系統(山東)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由作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決定的同級信用監管機構負責接收申請信息,信用監管機構接收申請信息后,應于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信息流轉至作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決定的原列入機構。原列入機構在接到流轉申請信息后,應于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審核。原列入機構受理后,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移出條件進行核實,并于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將當事人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意見。
3.作出決定。原列入機構提出意見后,報分管負責人審批后作出是否提前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決定。
4.送達。不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原列入機構將書面意見送達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5.信用修復。準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原列入機構提出撤銷意見,報分管負責人審批同意后作出撤銷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公示期重新計算。
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之日起滿3年的,由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管部門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勵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的下列行為,可以列為誠實守信行為:
(一)獲得省級以上專利獎;
(二)獲得國家、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及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等稱號;
(三)獲得省級以上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規范化電商平臺等知識產權保護榮譽稱號;
(四)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應給予激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生成誠實守信初步名單,并通過信息平臺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誠實守信名單。
第十九條 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各領域信息平臺中,已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不得列入誠實守信名單。
第二十條 對列入誠實守信名單的市場主體,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和比例;
(二)在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和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等各類榮譽項目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三)在專利獎勵、專利導航、海外侵權風險防控等各類獎項項目申報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四)在市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備案(注冊)中優先審批;
(五)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誠實守信名單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誠實守信名單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為嚴重失信名單、存在不當利用誠實守信名單獎勵機制以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等不良行為;
(三)誠實守信名單認定標準發生變化,不符合新的認定標準。
第五章 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十二條 按照山東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規定,企業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分為A類(信用風險低)、B類(信用風險一般)、C類(信用風險較高)、D類(信用風險高)。
第二十三條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優化A類企業監管:
(一)實行寬松監管,合理降低監管頻次,除舉報投訴、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二)合理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主要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非現場檢查措施;
(三)在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輕微違法行為,除依照《行政處罰法》《不罰清單》等規定處理外,還應對企業加強行政服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B類企業進行監管:
(一)實行常規監管,保持正常監管頻率,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
(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正常比例和頻次抽取,被隨機抽中的,實行現場檢查;
(三)在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輕微違法行為,除依照《行政處罰法》《不罰清單》等規定處理外,還應指導企業作出信用承諾。
第二十五條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強化C類企業監管:
(一)實行重點監管,提高監管頻率,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定期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
(二)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隨機抽中的,實行現場檢查;
(三)開展專項整治時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強化D類企業監管:
(一)實行嚴格監管,大幅提高監管頻率;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定期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增加監測次數。
(二)大幅度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隨機抽中的,嚴格實行現場檢查等全方位檢查;
(三)開展專項整治時列入重點整治對象,對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 分級分類監管措施與省級以上有關政策文件發生沖突的,依省級以上有關政策文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失信懲戒、信用修復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docx
附件2: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