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企業信用服務網 近日,濰坊印發了《〈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了九種行政處罰情形,法律責任處罰幅度較大,《基準》結合濰坊實際,將同一違法行為具體情節分為三至五個層次,對每個層次的情節予以細化,并量化對應處罰幅度,為執法部門規范行使裁量權提供了制度基礎。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是對《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2016年10年31月濰坊市人大常委會通過,2020年1月15日修正)法律責任條款的補充和完善,目的是合理限定裁量幅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了九種行政處罰情形
● 改造單位未按規定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
●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安裝單位移裝電梯的
● 未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 未保持電梯通道暢通,影響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檢驗檢測、維護保養的
● 發生變更未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 未辦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手續的
● 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后,三十分鐘內未趕到現場實施應急救援的
● 安排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養的
●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及時上傳電梯檢驗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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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九種行政處罰情形法律責任處罰幅度較大,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從1萬元到5萬元、2萬元到十萬元的跨度不等,執法部門需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節酌情處理。但是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千差萬別,辦案人員對具體情節的綜合判斷、自由裁量的尺度標準無法做到完全統一,易造成執法權力的濫用,并引發群眾對執法公正性的質疑。為保證《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的正確實施,《基準》結合濰坊實際,將同一違法行為具體情節分為三至五個層次,對每個層次的情節予以細化,并量化對應處罰幅度,為執法部門規范行使裁量權提供了制度基礎,有利于保障行政執法質量,提高執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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