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顯示,青島院士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因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被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處罰。
2022年2月15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李滄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位于李滄區東川路與龍水路交叉口青島院士港二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青島院士港二期項目五號樓負一層設有2間鍋爐房,分別安裝了3臺4蒸噸天然氣鍋爐和2臺3蒸噸天然氣鍋爐,5臺天然氣鍋爐均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且 5臺天然氣鍋爐應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均未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排污信息。
青島院士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建設項目管理類(序號1)的規定,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對青島院士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分別處以112587元和125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