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信用】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在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仍向其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該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進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且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此事,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處以警告,并處罰款6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40254元。
撥通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的電話,對方表示自己并非企業負責人,但對此處罰有所了解,據他所知,該處罰已經處理完畢,且對方告訴記者,該企業停止經營至今已有一年多,由于企業本身情況復雜,具體事情自己并不是十分了解。